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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4年1月1日起,证券资格所会以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来签订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报表。财政部积极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现在,四大中外合资会计事务所完成了本土性质的转制,其余30多家事务所也按照国务院要求完成了转制。证券资格所正迈着大步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方向前进,在新的组织形式下,证券资格事务所正在进行着一场变革性的“改变”,会计事务所的新时代即将来临。 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 本文以注册会计师为例,重点论述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法律责任的特征和类型。举例说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产生,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引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关注,让其真正发挥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 一、引言3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基本理论3 (一)相关概念3 (二)法律渊源3 (三)法律特征4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析5 (一)普通过失责任 5 (二)重大过失责任 5 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6 (一)职业道德缺失与法律意识淡薄 6 (二)注册会计师监控机制失效7 (三)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7 (四)同行业低价竞争 8 五、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几点建议8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改造 8 (二)促进政府与注册会计协会的配合 8 (三)提升审计工作能力 9 (四)严格执行行业入门规定和加强道德修养 10 六、结束语 10 七、参考文献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