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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法》进行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和原本的法定验资程序,并且对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作出了更改,将其调整为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对于本次改革来说,使得原本强调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基础之上所构建起来的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也成为了在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引入,提出对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认定的问题。其次从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两个方面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的原理进行了阐述。再次梳理了我国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应上述所列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1
(一)认缴资本制度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1
1.严格法定资本制-2
2.折衷法定资本制-2
3.注册资本认缴制-2
(二)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2
二、认缴制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的原理分析-3
(一)构成要件-3
(二)归责原则-4
三、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分析-4
(一)立法现状-4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内容-4
2.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对象-5
(二)存在的问题-7
1.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不明确-7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完善-7
3.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8
四、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的建议-8
(一)借助《民法典》合同编进行约束-8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8
(三)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