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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形势知识产权的发展,商标日益成为重要的发展资源,基于商标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是关于“不良影响的认定”问题。从2015年“微信”商标案到2018年被最高院再审一锤定音的“叫个鸭子”商标案,再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被抢注的商标,例如,“钟南山”“李文亮”“火神山”等。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兜底条款,但是法条对此规定的范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纠纷案件处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所以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如何解决个人冲突与公共利益冲突?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将查阅国内对于商标注册的立法基础,以及结合学者们的相关理论,试图能针对我国不良影响认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关键词:商标注册;不良影响;司法认定;公共利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我国商标法中“不良影响”的概述-1
(一)“不良影响”的含义判断标准-1
1.不良影响的基本内涵-1
2.“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判断.-1
(二)“不良影响”的种类-2
1.带有国家名称和有损政治形象的商标-2
2.涉及宗教用语、信仰以及民族感情的商标.-2
3.利用知名人物的影响力申请注册的商标-2
4.含有贬义词申请注册的商标-3
5.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3
6.含有不健康因素的商标-3
二、我国商标法中“不良影响”认定存在的不足-4
(一)“不良影响”认定的范围不够明确-4
1.“不良影响”条款的扩张适用-4
2.“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的重叠-5
3.与“恶意抢注”条款的混合适用-5
(二)“不良影响”认定标准不一致-5
1.考量因素不同导致“不良影响”条款区别适用-6
2.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独立的自由裁量权-6
(三)法条自身的抽象性-7
1.裁判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不同-7
2.“不良影响”条款的“穷尽”情形-7
(四)“不良影响”认定随时代发展而变化-8
1.中文标识的多元含义-8
2.外文标识的多重解释-8
三、对“不良影响”的认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9
(一) 限制条款的滥用-9
(二)“不良影响”认定遵循审慎原则 -9
1.“其他不良影响”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9
2.“其他不良影响”所保护的是社会公益而非私益-9
3.中文外文的释义多样性审查-10
4.掌握新时代网络热词及时公开说明-11
(三)争取统一“不良影响”认定的考量因素-11
1.保护主体是社会公众而非相关公众-11
2.以审判日为时间节点-11
3.考量标识的本身含义及构成要素-12
4.标识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考量-12
5.不必考量申请者的主观思想-13
6.无需采纳商标的知名度-13
7.不必考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产生的实害结果-14
(四)完善规范内容及定期更新审判细则-14
(五)注意与“恶意抢注”的混合适用-14
结论-15
参考文献-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