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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通过营业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都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但自2012年中央政府提出“营改增”,到2016年全面实现“营改增”以来,营业税这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逐步退出了地方税收体系。要使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税收收入规模与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急需填补“营改增”后产生的营业税缺位,也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地方主体税种,以完善地方税设置体系,保证地方政府财源。 本文先界定了地方主体税种的相关概念,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地方税系与地方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再根据我国地方财政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地方税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了国外较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地方财税体系建设经验,提出地方政府应以财产类税种为地方主体税种,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地方主体税种;财产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1.1 研究背景-1 1.2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1 1.3 研究内容-2 1.4创新与不足之处-2 2 地方主体税种的界定-3 2.1相关概念界定-3 2.1.1地方税的含义-3 2.1.2地方主体税种的含义-3 2.2选择地方主体税种的必要性-3 2.2.1财政分权理论-3 2.2.2税收分配理论-5 2.3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具备的特征-6 2.3.1地域附着性强-6 2.3.2保证税收收入规模-6 2.3.3公平原则-6 2.3.4效率原则-7 2.4影响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7 2.4.1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体制-7 2.4.2税收征管水平-7 2.4.3立法层次与征税目的-7 3 国内地方税系现状分析-8 3.1 我国现行税种的设置情况-8 3.1.1我国现行税种设置-8 3.1.2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规模-8 3.1.3地方税收收入结构-10 3.2 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所要解决的问题-10 3.2.1税权划分不合理-11 3.2.2地方主体税种缺位-11 3.2.3共享税比重过大-11 4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11 4.1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12 4.1.1美国——以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2 4.1.2德国——以所得税为地方主体税种-13 4.1.3日本——以所得税和财产税共同作为地方主体税种-13 4.2 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借鉴-14 4.2.1优先考虑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与充足性-14 4.2.2必须考虑税权划分的影响-14 4.2.3在充分考虑税权划分的基础上适当分权-15 5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15 5.1以流转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15 5.2以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16 5.3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7 5.4以其他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9 6 以财产税为我国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20 6.1 房地产税改革-20 6.1.1征税环节:单一税改与综合税改的选择-20 6.1.2征税对象:房产和地产是否分离征税-20 6.1.3征税范围:选择征税与全面征税的选择-21 6.2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21 6.3增值税——调整增值税的收入分成比例-21 6.4其他配套改革措施-21 6.4.1实现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的综合改革-21 6.4.2完善中央与地方间的转移支付制度-22 6.4.3厘清权责关系-22 6.4.4逐步赋予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22 参考文献-24 |